1. 長期照顧:提供住宿、日常生活照顧、醫護、復健、營養膳食、陪同就醫、社交活動供 日間照顧、臨時托顧、喘息服務及短期保護安置等。
2. 居家服務:培訓居家服務員,提供社區居民居家照顧需求。
3. 教育訓練:配合政令辦理長期照護專業人員之訓練。
4. 社會福利諮詢及轉介
5. 辦理健康促進等休閒服務
1. 生活自理能力缺損,需他人照顧者及需鼻胃管、導尿管護理需求之老人。
2. 60歲以上未滿65歲自願負擔費用者。